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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的新發展 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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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融資融券制度已經有30年左右的發展歷程,了解其最新發展對推動大陸證券市場改革有積極意義。一、臺灣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臺灣融資融券制度雖是在參考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制度后建立起來的,但在逐步的改革和發展中形成其獨有的特點,這些特點又多建立在臺灣證券市場的自身情況基礎之上。(一)證券市場的信用交易制度信用交易是相對于現貨交易而言的。在證券市場的現貨交易中,投資者一次性完成交易,錢券兩清;而在信用交易中,投資者在買賣股票時,須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現金或股票,其差額部分通過證券公司或銀行借貸來補足。所以,證券市場(本文主要指股票市場)的信用交易,可以通俗地理解為借錢買進股票或者借股票賣出套現的交易。在信用制度的支撐下,證券交易的過程由簡單的“交易——盈虧”延長為“借貸——證券交易——償還借貸——清算交割——實現盈虧”。這樣,交易鏈條在時間和空間上都大大拓展和延伸了。其意義主要在于:一是提高市場交易效率和價格發現效率;二是促進交易規模擴大,提供產品創新機會,豐富多層次證券市場;三是形成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減緩市場波動;四是有利證券商(以下簡稱“券商”)發展,對新興市場而言,可緩解市場的資金壓力。廣義的證券市場信用交易一般可分四種形式:一是融資融券交易,即券商及證券金融機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二是證券期貨交易,又稱定期清算交易,是指證券交易買賣雙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交割而只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等到約定期限屆滿時再交付款券完成交割,或在價格變動時進行反向操作沖銷到期結算差額。該交易是證券買賣雙方相互授予信用,無需向外部借貸,又稱內部信用,如股指期貨交易。三是證券期權交易,是指按照契約約定的期限、價格和數量交易某一特定有價證券的買賣權利,包括買入期權與賣出期權,同屬內部信用,如股指期權交易。四是擔保貸款交易,是指客戶以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向銀行或券商貸款用于購買或持有證券,如股票抵押貸款。除此而外,證券回購交易也可歸于廣義信用交易的范疇。狹義的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僅指融資融券交易。融資是指證券公司或其它金融機構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出借自有或其它金融機構的證券供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可分為券商或金融機構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本文探討的證券市場信用交易主要是狹義上的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制度在世界范圍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歐美、香港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機構獨立向客戶提供資金和證券;二是日本、韓國、臺灣的集中信用模式,由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臺灣是“雙軌制”集中信用模式的代表,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和一般投資者同時融資融券。融資方面,證券公司既可以通過證券抵押的方式從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資金,也可以將不動產作抵押向銀行和其它非銀行機構融資;融券方面,證券公司大部分的借入證券來自于證券金融公司。(二)臺灣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概況臺灣證券市場自1974年起開辦融資業務,但不辦理融券。1981年開始辦理融券業務。市場中有券商109家,其中外資券商18家,綜合類券商37家,其它專業經紀商54家;另外,還有復華、環華、富邦、安泰4家證券金融公司。臺灣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一是例行交易時期(1962年至1974年)。這一時期的信用交易還不是融資融券交易。“例行交易”的主要做法是證券買賣雙方在交易成立后,先繳納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交易保證金,于成交日后某個特定時日,買賣雙方再辦理現金交割。1973年,臺灣當局為減少投機風險而收縮信用,將保證金的比例調整為100%,使“例行交易”形同虛設。二是銀行代辦信用交易時期(1974年至1980年)。1974年因股市暴跌,臺灣當局為挽救股市,于1974年4月6日公布《授信機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暫行辦法》,同年6月4日證管會核定《授信機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暫行辦法》,開放臺灣銀行、交通銀行、土地銀行等三家銀行辦理,但只融資不融券,也被稱為“跛足信用交易制度”。三是單一辦理信用交易時期(1980年至1990年)。由于上市公司日漸增多,信用交易規模日漸擴大,為建立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使證券市場制度合理化,臺灣當局于1979年7月制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實收資本在4億元新臺幣以上的券商可以辦理證券金融業務。1979年由代辦信用交易的臺灣銀行和土地銀行邀請光華投資公司、中國信托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交所”)等參與投資,設立復華證券金融公司,1980年4月21日開業先辦理融資,并于同年7月開辦融券,融資融券業務正式開展。四是雙軌制時期(1990年至1995年)。臺灣當局1988年修正“證券交易法”第60條,規定證券經紀商經主管部門核準可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1990年9月核定發布《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核準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并修訂《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開放證券金融公司的轉融通業務。同年10月,元大證券及鼎盛證券正式開辦融資融券業務,開始了信用交易雙軌制時期。五是開放時期(1995年至今)。1994年,由于證券市場信用交易需求劇增,導致證券金融公司資金運作緊張而限制融資,為了向投資人提供新的融資渠道,臺灣當局制定《證券金融事業申請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審核要點》,放開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申請,并于1995年6月分別核準了環華、富邦及安泰三家新證券金融公司的設立申請,在同年7月開始運營。至此,證券金融事業不再僅是政策性機構,而成為競爭性的專業金融事業。另外,臺灣主管部門又降低券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門檻,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券商逐漸增多,目前其融資融券市場占有率已大大超出證券金融公司[1]。圖1臺灣融資融券制度架構臺灣融資融券交易的操作細則有三個主要內容:其一,可融資融券股票條件。1、上市滿6個月且每股凈值在票面以上的普通股股票及上市滿6個月之受益憑證,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托基金受益憑證不受上市滿6個月之限制。2、該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以上。3、最近一年度的稅前凈利潤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達3%以上。4、無下列情況之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中、成交量過度異常。其二,融資融券的限額與限期。臺灣市場上融資融券限額分為4級,最低一級信用戶融資或融券每戶最高限為250萬元新臺幣,最高一級信用戶融資每戶最高限額1500萬元新臺幣,融券每戶最高限額1050萬元新臺幣。每種證券的融資或融券金額不得超過750萬元新臺幣,融資融券期限為半年。融券戶若遇到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或是召開股東大會,或是除權除息,則需提前償還。其三,融資融券比率。臺灣主管機關視市場情況,擬訂和調整融資融券的最高融資比率和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券商可以在主管機關制定的最高融資比率之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之上,視客戶信用狀況及有價證券的風險程度,自行訂立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或暫停該有價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二、臺灣證券借貸制度臺灣融資融券市場形成后,融資交易發展較快,融券業務卻一直數量不大。一方面是因為融資交易操作便利,資金來源充裕,證券選擇多樣,而融券交易卻受制于證券來源所限,供需結合相對較差,另一方面臺灣融券業務限制較多。因此,繼1995年擴大融資交易范圍后,臺灣當局又于1996年推出證券借貸制度,并不斷改革深化,使證券借貸的參與人與經營業務不斷擴大,實質上是拓展了證券信用交易范圍。(一)臺灣證券借貸制度的緣起與概況證券借貸指證券持有者(出借人),暫時將該證券出借給需求者(借券人),借券人則提供擔保品給出借人,借券人有義務在未來約定的時點,歸還同數量同種類的有價證券,借券費用則由雙方事先約定。證券借貸的緣起,多始于證券交易市場,借入證券最普遍的用途是應付賣出交割的短缺部位、借入證券放空等。證券借貸操作除可增加市場流通性,減少交割券源不足,使交割作業更為順暢外,更可滿足交易策略賣出所需的券源,同時還可增加證券持有人出借收益,避免證券資產閑置[2]。因此,證券借貸在發展成熟的市場,是整體金融市場的重要一環,可促使證券市場的機制更為完備。證券借貸市場包括出借人、借券人及中介人。出借人為借券市場主要的券源供給者,通常是持有一定規模證券且以長期持有方式投資于金融市場的機構法人,例如退休基金、人壽保險公司、共同基金與單位信托等。借券人大多為需要借券以履行交割義務或其它目的的機構法人,主要包含境內外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證券市場造市者與避險基金等。中介人分為代理人或當事人兩種。擔任代理人的中介人負責為借貸雙方安排借貸事宜,并依其與出借人協議的條件收取中介費,或分享擔保品中現金部分投資收益,主要以保管銀行或專業證券借貸機構為主。擔任當事人的中介人以自己名義將借自出借人的證券再貸予借券人,憑借承擔擔保品風險、交易對手信用與流動性風險而收取報酬。國際上證券借貸制度主要可分為“分散式”與“集中式”兩種。“分散式”原則上由出借人、借券人及中介人三方所構成,其優點是較易落實個別征信,降低出借人風險;缺點是對券源較為分散或原本流通規模較小的證券,可能缺乏效率或較難滿足借券者需求。“集中式”是由單一專門機構匯聚出借人的可供出借證券,面向全體借券人的需求,如臺灣證交所的借券中心。其優點是效率較高,該單一專門機構可充當信用管制的政策工具;缺點是集中調度的機構較不易對借券人作個別征信,對出借人的保障較低。由于世界各國家和地區政經環境、法令及證券市場結構各異,因此形成各具特色的證券借貸制度[3]。美國、日本由保管銀行、券商等專業之中介機構辦理證券借貸事宜,屬于分散式借貸制度;韓國分別由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與經核準的證券經紀商為中介機構,辦理證券借貸事宜,是集中式與分散式借貸制度并存。臺灣參考韓國架構開辦集中式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由證交所擔任中介機構,出借人與借券人通過券商向證交所申請進行有價證券借貸。隨著證券市場與證券衍生商品市場發展,臺灣信用交易制度及后來推出的以交割為需求的借券制度,已經無法滿足法人機構的中性借券需求[4]。為順應需求,配合證券及其衍生性市場發展,臺灣證交所于1996年9月實施“臺灣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正式推出有價證券借貸制度。以證交所為中介人開辦集中式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特定機構法人為參加人[5],出借人與借券人可以通過券商向證交所申請以定價、競價或議借交易方式借入有價證券,出借人可賺取出借收益,借券人則可滿足其套利、避險交易及履約等策略性操作的需求。營業時間是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2時30分,還券作業則至下午3時,與集中交易市場營業時間相同。證券柜臺買賣中心也于2000年9月推出交割所需的證券借貸制度。2003年6月30日臺灣又推出“策略性交易借券制度”[6]。2006年1月11日臺灣當局公布“證券交易法”第60條修正條文,開放券商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從事有價證券借貸的代理。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8月11日發布“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確立證交所借券系統、券商營業處所經營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可以并存,由券商以當事人身分出借有價證券給客戶,并使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與信用交易券源得以互通,放寬了信用交易“以資養券”的規定,即融資擔保證券可供融券及出借券源,而借入證券則可充為融券券源,以增進有價證券的運用效率,同時盡可能維持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與信用交易的現行法律架構不變,以減輕對市場的沖擊[7]。至此,券商辦理證券借貸業務的關系架構分三級:第一級為證交所及柜買中心及公債借券中心,第二級為自辦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券商及對券商辦理借券轉融通的證金公司,第三級為借券客戶。資料來源:淺談「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規范重點,[臺]《證券暨期貨月刊》2006年9期圖2臺灣證券借貸業務架構(二)臺灣證券借貸制度是信用交易制度的拓展臺灣現行證券交易市場中的投資人借券融券渠道包括:信用交易融券及證交所集中式股票借券中心辦理借券。證券借貸制度的業務范圍與臺灣既有的信用交易市場的最主要不同,是以滿足特定法人交易策略與履約需求的借券為主,暫不包括一般法人及自然人的信用交易融券需求。股票交易市場的借券交易與信用交易融券的差異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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